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2)
二是强制指导,强化专业干预。通过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定专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要求方某某、胡某某在3日内接受首次指导。教育内容涵盖“离婚家庭子女心理特点”“亲子沟通技巧”“抑郁情绪识别与干预”等,同时指导机构根据两人情况制定个性化方案,方某某侧重学习“情绪管理与负面情绪过滤”,胡某某侧重学习“高质量陪伴与有效倾听”。
三是跟踪回访,巩固指导效果。法院联合指导机构建立“1+3+6”回访机制,即指导开始后1周、3周、6周分别通过电话、面谈方式进行回访,核实二人对指导内容的落实情况,同步了解小胡的情绪与行为变化。
二、显著成效:家庭与子女双向改善
一是家长认知与行为转变。方某某、胡某某如期完成2次系统性家庭教育指导,在回访中表示已认识到“离婚矛盾不应牵连孩子”,方某某不再向小胡抱怨婚姻问题,胡某某每周固定抽出2个晚上陪伴小胡阅读、聊天,二人还共同与小胡的班主任建立联系,每月主动沟通孩子在校的学习生活情况。
二是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好转。庭审结束后,方某某带小胡到医院接受专业的心理治疗,住院治疗后,小胡的轻度抑郁症状在1个月内得到缓解。经指导机构评估,小胡主动与同学交流次数增加,重新拾起绘画兴趣和学习兴趣。在法院后续的回访中,方某某表示小胡的生活学习已经恢复了正常。
三是诉讼走向更趋理性。双方均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并表示愿意加强沟通,理性协商处理夫妻矛盾,减少对孩子造成的二次伤害。
【典型意义】
本案系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典型案例,着力推动解决离婚案件中发现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在审理离婚纠纷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引导、督促当事人重视家庭教育,及时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心理困扰、促进个人成长,也引导家庭、社会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体现了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人性化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案例2:杜某乙诉杜某甲探望纠纷案——对父母放弃对未成年子女探望的司法审查与裁判路径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卢某与杜某甲登记结婚,后杜某乙出生。2012年11月,母亲卢某与父亲杜某甲办理了离婚登记,《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杜某甲每月可探望杜某乙一次。然而协议签订后,杜某甲从未探望杜某乙,甚至逐渐断绝联系。杜某乙希望杜某甲依法承担起其应负的责任,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抚养探望上都能尽到做父亲的职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杜某甲至少每月一次探望杜某乙以承担抚养教育之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探望不仅是父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现实需要。离婚后,虽然父母间的夫妻关系已经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仍存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仍应尽到抚养、教育的职责,关怀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弥补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情感的交流。
本案中,杜某乙正处青春期,需要父亲的关心呵护,且在庭审中明确表达了希望像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得到父爱的强烈愿望。而杜某甲离婚后十余年来从未探望杜某乙,漠视了孩子的情感需求,错过了孩子的教育成长,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杜某甲予以训诫,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定期探望杜某乙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为此,法院及时与区妇联跨部门协同合作,保证《家庭教育指导令》有效落实。
经法院主持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杜某甲每月至少一次对杜某乙进行探望或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杜某乙保持联系、交流。本案调解结束后,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进行协助探望,使得12年未见面的父子顺利实现探望,帮助孩子找回了父爱,之后实现自主探望。经回访,现父子关系融洽和谐,孩子成绩稳步提升,青春期各方面表现良好。
【家庭教育问题及分析】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父母的教育责任不因离婚而免除。这一典型案例揭示了子女教育缺失带来的负面影响问题。
一、父母责任缺位,情感支持缺失。杜某甲离婚后十余年未探望子女,未承担对杜某乙的情感关怀和教育责任。杜某乙在当庭播放的视频中自述“每次同学提及其父亲情况,其都在回避”“很羡慕别的同学爸爸陪伴成长”。可见,这种长期父爱缺失可能已经导致孩子产生自卑、焦虑等心理问题,影响其人格健康发展。
二、家庭教育意识淡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每月探望一次”,但杜某甲并未履行,既违反协议约定,又违背民法典关于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规定。杜某甲以“婚姻伤害”“担心影响再婚家庭稳定”为由拒绝探望杜某乙,忽视了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情感需要,反映出家庭教育责任意识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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