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6)

  (6)正在发生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过程,中央气象台发布冰冻橙色预警或暴雪橙色预警,综合会商研判有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发生较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7)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 启动程序

  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条件的情况时,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4.3.3 响应措施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部分管负责同志)统筹协调国家层面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部署。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会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中国气象局组织加密监测预报预警,增加研判频次,根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需要,提供监测预报信息和专题气象服务材料。

  (2)协助指导。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单位司局级领导带队的联合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

  (3)信息发布。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收集与发布,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抢险救灾工作动态,面向成员单位实现相关信息共享。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4)支持保障。应急管理部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协助地方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工作;指导督促地方有关部门加强军地对接,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救灾。财政部根据受灾情况,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做好救灾资金支持保障工作。

  (5)交通抢通保畅。公安部指导开展动态监测研判、及时通报路况信息、发布交通安全提示,采取压道缓行、交叉通行等措施强化交通疏导。交通运输部加强受灾地区交通状况的监测预警,协调指导公路等除冰除雪、应急抢修等工作,协调抢险救援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的运输等。

  (6)电力抢修恢复。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电力企业加强电力系统和电力设施运行监测,指导相关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设备巡查、线路融冰除冰、受损电力应急抢修和用户供电保障等工作。

  (7)通信抢修恢复。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调度周边地区通信资源力量,组织信息通信行业全力开展公众通信网络抢修恢复。

  (8)其他风险管控。商务部负责组织本系统对受灾地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进行监测,协调保障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铁路、民航等部门组织本行业本领域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高风险对象摸排,保障供水、供气、供热等重要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以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应急管理部依职责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9)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协同联动,做好有关工作。

  4.4 四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分析研判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省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三级应急响应,或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省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2)公路、铁路、民航交通受阻,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省干线公路大面积中断24小时以上,致使大量车辆滞留在公路;繁忙干线、高速、城际、客专铁路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主要火车站大量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机场关闭24小时以上、较多航班延误或取消;致使大量旅客滞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3)受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影响,初判发生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4)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通信局部中断。

  (5)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6)预测或正在发生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过程,中央气象台发布冰冻黄色预警或暴雪黄色预警,综合会商研判有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7)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 启动程序

  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条件的情况时,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部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