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焦作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雷电灾害防御意识,提高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提高村(居)民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提高学生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依法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宣传雷电灾害防御知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配合并参与雷电灾害防御活动,根据雷电相关预警信息和实际情况,及时做好应急准备,依法服从有关部门的应急指挥,在雷电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雷电防护装置,有权对破坏、损坏雷电防护装置的行为投诉、举报。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发生频次、分布情况和灾害风险评估等因素,划定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制定防范指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建立完善雷电实时监测系统。
支持化工园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应用雷电预警系统。
第十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依法向社会发布雷电相关预警信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无偿地将雷电相关预警信息向社会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提醒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相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旅游景区等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传播雷电相关预警信息。
鼓励各类媒体和个人及时准确传播雷电相关预警信息,传播时应当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公共场所雷电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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