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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2)

建设进村入户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燃气等公共设施要严格按照标准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农村居民在农村自建房建设过程中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鼓励已建成的自建房屋加装雷电防护装置。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云台山、神农山、青天河等A级旅游景区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雷电灾害防御措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嘉应观、青龙宫、妙乐寺等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其防雷级别,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防雷设施。

第十六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七条 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应当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雷电防护装置管理内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产权人可以与物业服务人补充约定。

第十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符合技术标准的检测报告,并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未按要求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委托检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整改意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前款规定的项目位于已经完成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区域内的,不再单独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和通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共享雷电防护装置的施工、检测、竣工验收等信息,加强对雷电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与保险行业加强合作,探索符合本地特点的雷电灾害保险险种、机制和模式。

鼓励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购买雷电灾害保险,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推动与新乡市、鹤壁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协作机制,统筹编制雷电易发区划、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布设雷电监测站网,在重点森林防火区域加密建设雷电监测设施,协调解决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升三市边际地区雷电灾害防御综合能力。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新乡市、鹤壁市气象主管机构,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交流共享雷电监测信息,互通雷电相关预警信息,协同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执法检查等工作。

鼓励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与新乡市、鹤壁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开展业务交流,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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