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13日濮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减少火灾危害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消防条例》以及《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停靠的道路和作业场地及区域,包括城镇各级道路、居民住宅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的道路、消防车取水道路、建筑物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扑救场地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其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章 消防车通道设置要求
第七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当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二)转弯半径应当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三)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当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四)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五)坡度应当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当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通道,坡度应当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六)消防车通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当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通道应当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七)长度大于40米的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八)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九)消防车通道应设置符合标准的可拆卸护栏、专门防护门、道闸等设施,提升消防车通道管理水平,并安装智能交通监控系统或智慧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做好消防车通道的实时监控管理;
(十)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当满足消防车可靠取水的要求。
第八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应当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应当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要求;
(三)城镇道路依据相关规定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在应急状态时应当能够便利打开或挪移。
第九条 消防车通道标识化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堪划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三)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四)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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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