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2)
(三)开展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设计方案中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及防火间距等规划内容进行审查;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公共停车场变更使用性质;
(四)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设置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中,应当检查建筑周边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三)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且设置临时消防车停车场地和泊位。
第十三条 房地产事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机动车辆停放的管理;
(二)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区域内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设立消防车通道标识、划定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警示标识线;
(三)将消防车道管理情况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评。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全市城区内主/次干道、商业街、背街小巷、广场、公园、商场、旅游景区周边、集贸市场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占道经营、店外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等阻碍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作业的行为进行整治;
(二)依法查处并拆除城区主/次干道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施工期间,对占用、封闭路段,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六条 文广体旅部门应切实加强畅通消防车通道宣传教育,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搭建有关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曝光的媒体平台,强化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并统一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规范车辆停放;
(二)依法查处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消防车通道停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拖离;
(三)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维护管理职责;
(二)对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三)指导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畅通消防车通道的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车通道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的根据职责移送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等原因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障消防车通行。
第二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管理区域内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保持畅通和有效使用,其范围内不得存放机动车辆,不应当设置隔离桩、栏杆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和操作的障碍物;
(二)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