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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3)

(五)严格落实“楼长制”巡查,做好监控设施的维护工作,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六)加强巡查、检查,对居民住宅小区内违章搭建和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行、停靠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被赋予消防监督执法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七)定期向服务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鼓励采取辖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居民住宅小区业主(租户)和公共建筑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规范车辆停放,不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主动将私家车(含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规定位置,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三)主动接受建筑管理单位提供的安全提示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当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车道;

(二)临时消防车通道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

(三)临时消防车通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或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米×15米;

(四)临时消防车通道的右侧应当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五)临时消防车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当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消防救援、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同级住建和房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依法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的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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