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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doc

     2.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wps

     3.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日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激励约束措施。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行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与税务师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  信用积分规则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实名制等行政管理规定遵守情况、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业务结构、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党的建设情况、人员信用、业务培训、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以及自身纳税缴费信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等。

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第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依托税务信息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

(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风险管理、纳税申报质量评价等日常管理,或者举报投诉、违法违规信息监测收集的问题线索,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并及时将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检查报告录入税务信息系统。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建设全国统一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

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附件1)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附件2)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第九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为累计积分。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年度评价工作。信用等级年度评价结果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 Service 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

(二)TSC4级为信用积分300分以上不满400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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