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2)
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诱导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相关平台规则表示同意,不得将相关平台规则设定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但不增加经营者和消费者义务、不减损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平台规则重大事项沟通协商机制,通过定期会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就涉及有关各方重大利害关系的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等事项进行常态化沟通协商,对沟通协商过程中收集的意见进行全面如实归纳整理,对于合理意见应当充分吸收采纳,不采纳意见应当有合理理由。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对网络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商业道德、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规制,防止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根据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采取对其权益有负面影响的措施的,应当告知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平台规则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设置便捷的申诉渠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提起申诉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客观公正作出处理;仅采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处理,申诉人提出人工判定要求的,应当采用人工判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处理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申诉权利作出不合理限制。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规则中明确平台内交易纠纷解决机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平设定平台内交易纠纷各方的举证责任。合理减轻一方举证责任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识别、防范和处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该规则侵害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执行平台规则的,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依法承担因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执行不当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在平台规则中以显著方式明确平台内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评论信息等信息安全条款,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平台规则中依法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合理界定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平台规则明确接入其平台的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应当依法规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从事非法处理用户网络数据、无正当理由限制用户网络数据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依法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第四章  平台内经营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实施下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承担退款不退货等售后责任,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开通非经营活动必需的增值服务,增加其经营成本;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五)其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实施下列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一)重复收费;
(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
(三)转嫁应当由平台自身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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