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  一方请求返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车款,人民法院可按照彩礼返还规则予以处理——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二  一方请求返还婚前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三  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孕育子女,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诉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四 “闪婚”后,彩礼接收方拒绝共同生活,另一方请求离婚并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五  借婚姻索取财物构成诈骗罪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担刑事责任并退赔被害人损失——卢某等诈骗案
案例一
一方请求返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车款,人民法院可按照彩礼返还规则予以处理——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赵某(男)与李某相识恋爱。按照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赵某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于是给予李某购车款15万元。2021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后双方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恋爱期间,李某曾怀孕但人工流产。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彩礼6.6万元及购车款15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赵某订婚时给付李某的6.6万元,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属于彩礼。关于赵某给付的15万元购车款,结合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可以确定给付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亦属于彩礼性质。赵某与李某虽订立婚约,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在举行婚礼后不足一月即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尚未开始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对赵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以及李某曾有中止妊娠等具体情况,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判决李某返还17万余元。
【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习俗,其形式和内容也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近年来,为缔结婚姻,当事人除给付礼金形式的彩礼外,还存在给付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行为。该款项与礼金形式的彩礼同样承载着给付一方对缔结婚姻的期望。人民法院在审查在案证据基础上,应当认定以婚姻为目的给予的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缔结婚姻,可按照彩礼返还规则进行处理。
案例二
一方请求返还婚前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下半年,刘某(男)与张某在网上相识并恋爱。2023年3月,张某到刘某家与刘某及其儿子共同生活。2023年5月,双方举办婚礼。2023年10月,双方分手。期间,刘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1500元,其中金额为520元的转账有五笔共计2600元;张某亦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4500元。刘某、张某相互转账时均未备注用途。刘某认可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有购买床上用品及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刘某以上述款项系彩礼性质为由,起诉请求张某返还全部转账款。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结合双方互有转账的情况、刘某的特殊转账金额、张某为家庭的开支、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等,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并非刘某单方面为共同生活付出,应认定刘某的转账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并不具有彩礼性质,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厘清双方间的往来款项系为表达、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还是彩礼,从而适用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案例三
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孕育子女,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诉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王某(男)和孙某经人介绍相识,为了缔结婚姻,王某给付孙某彩礼20万元。2020年10月,王某和孙某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8月,孙某生育女儿王小某。王某和孙某举行婚礼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手,王小某由孙某抚养。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协商不成,王某起诉请求孙某返还彩礼2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已达4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孙某养育子女、经营家庭的付出是不可忽视的。分手后,女儿王小某亦由孙某直接抚养。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孙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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