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3)

交通运输部牵头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审核船舶类型、总吨、补贴金额等信息,将结果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进行筛选审核后,正式向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并抄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有关信息。财政部根据项目清单拨付国债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拨付流程应符合“两新”项目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拆解船舶纳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清单,船舶拆解完工后向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

新建船舶纳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清单,建造完工后向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新建燃油动力船还应提供对应拆解船舶的《拆解完工报告书》。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拨付的国家补贴资金不得超过国家核定的金额。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开展指导督导检查,实施监督管理,复核各省上报的项目清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项目审核和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核实项目相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以及是否满足资金拨付条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各市上报的项目清单,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按照本细则要求开展项目审核,重点审核项目真实性、资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补贴金额准确性等,负责会同海事部门实施拆船现场监管。

第十九条 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核查报废船舶和新建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信息,船检机构负责核查船舶检验信息。

第二十条 船舶建造、拆解企业应当在合适点位安装网络视频监控设备,对纳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清单的船舶建造、拆解进行全过程视频监控。船舶拆解过程关键时间节点的视频监控数据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对补贴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直属海事机构应当加强新建船舶检验质量监督。新建船舶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的,不得安排新建船舶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企业、个人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将相关失信情况计入主体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申请人伪造虚假报废船舶信息,船舶报废要求落实不到位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取消该申请人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船舶建造、拆解企业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船舶建造或拆解过程进行视频监控的,禁止参与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

(三)对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该地区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九条对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进行改建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申请。私自改建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下载:
附件1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docx
附件2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docx
附件3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docx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