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5年11月28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6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对中央企业的全面领导,加强出资人监督,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服务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责任追究工作全过程,强化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要求,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三)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规,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五)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中,深入调查违规情形背后存在的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等行为,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集团经营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二)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三)违反主责主业管理规定,聚焦主业发展不到位,在发展定位、方向和战略上存在偏差;

(四)集团内控体系建设及执行存在缺陷,致使对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

(五)违反有关规定设立多层架构开展业务规避监管;

(六)违反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未有效履行职责,对所属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不规范;

(七)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八)所属子企业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循环等虚假贸易业务;

(九)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等。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