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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2)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微型消防站纳入本地区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微型消防站应当确保联络畅通,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调度,参与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定期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地区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多种方式宣传普及消防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站点管理情况等工作档案,记录人员信息、器材装备、值班巡查、业务训练、灭火救援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参加周边区域火灾扑救产生器材装备损耗或者施救费用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按照规定为工作人员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

第二十四条  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员在业务训练、预防和扑救火灾、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受伤、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见义勇为或者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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