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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政府令第354号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李忠军

2025年12月20日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以下简称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飞行安全和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包括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禄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涉及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建立辖区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属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孔明灯、风筝等违规飞行扰乱飞行秩序以及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查处使用激光设备照射航空器及其他破坏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在建工程使用的塔吊、吊车等机械设备影响飞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工业企业烟尘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

绿化园林(林业)部门负责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林地内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

体育部门负责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信鸽、航空等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

气象部门负责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禄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干扰监测、查处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负责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支持机场管理机构协调、处置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日常巡视和协调处置工作,并配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协同机场管理机构做好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共同做好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置,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七条  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限制高度要求纳入该区域的详细规划。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超出净空参考高度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机场净空审核要求,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以及通讯铁塔、电力铁塔、风力发电机等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

在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障碍物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九条  禁止在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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