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353号
《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李忠军
2025年12月20日
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基础测绘、应急测绘、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质量监督检验技术服务等所需经费中属于政府支出范围的,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工作。
江北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测绘地理信息有关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基础测绘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应用、交流与合作,支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推动地理信息创新应用,培育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守国家秘密,保障地理信息数据安全。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的南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南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应当做好坐标转换的技术服务支撑工作,满足城乡规划建设、城市治理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第八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南京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保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九条  基础测绘属于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国家和省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设和维护全市统一的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及其设施;
(二)组织实施全市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全市遥感数据,制作影像图;
(三)测制、更新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电子地图、基础地理实体、地名地址、实景三维等数字化产品;
(四)建立维护全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五)编制全市基本地图集(册)、标准地图和公益性地图;
(六)国家、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区、江北新区按照其事权和支出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维护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及其设施;
(二)测制、更新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电子地图、基础地理实体、地名地址、实景三维等数字化产品;
(三)结合实际建立维护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四)编制本级基本地图集(册)和公益性地图;
(五)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建立定期更新制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更新:
(一)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等按照规定复测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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