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3)

(二)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能耗监控制度,定期对城市照明能耗进行检查;

(三)督促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履行职责义务;

(四)受理对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和维护的建议、举报和投诉;

(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照明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本市市政设施移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移交,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符合要求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市照明设施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设施移交后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正常;出现明显光衰、文字图案不全、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维护单位,负责设施的维护。

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维护未达到养护管理标准、不能保证城市照明正常运行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核减相应经费。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维护,并履行下列责任:

(一)在照明设施的指定区域标注报修电话和责任人;

(二)保持亮灯率、设施完好率、设施清洁率达到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三)定期巡查、排查故障隐患,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限维修、更换照明设施,清理或者拆除废弃的照明设施;

(四)加强照明设施防盗工作;

(五)建立健全有关照明设施的资料档案,逐步实现照明设施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管理;

(六)发现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并根据季节和天气因素及时调整。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按照日常管理、节假日管理、重要活动保障管理要求开启运行;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实行分区、分时、分级管理和节能控制。

电力供应紧张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的开启、关闭时间。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城市照明设施实现智能化监控和智慧化管理,依托南京市公共数据平台,推动数据高效共享和开发利用。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移交管养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管理、维护经费及电费的正常支出,并接受财政、城乡建设部门资金绩效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灯杆、灯具等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

树木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或者遮挡城市道路功能照明光线的,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及时告知树木所有权人,树木所有权人应当依照绿化园林管理规定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向城市管理、绿化园林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变、移动、拆除原有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或者施工可能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运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改变、移动、拆除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管理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安全保障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并依法进行赔偿。

第三十七条  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制定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紧急情况下城市功能照明的正常、安全运行。

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维护专用车辆执行紧急抢修任务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晾晒衣物;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灯饰灯景、广告等物品;

(三)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