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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

政府令第351号


《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李忠军

2025年12月20日



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的原则。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制度。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水土保持管理体制,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水土保持工作,主管市级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并监督区、江北新区水土保持工作。区、江北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农业农村、政务服务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结果,组织水行政等部门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水土流失调查频次。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编制本区域水土保持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土地开发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组织编制规划的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批前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造林种草等措施,保护和增加植被,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水土保持设施。

第十三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河流及湖泊上游水源涵养区、水库集水区等区域,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十四条  农林开发活动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农林开发活动水土流失防治有关标准,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水土流失地块进行治理。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退耕还林还草。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划定后公告,并设立标志。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应当优先种植生态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措施鼓励退出经济林种植,实施自然修复。种植林木应当采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种植方式和措施。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种植农作物和经济林的,应当采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种植方式和措施。

第十五条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报有权限的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批(上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统称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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