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
第十三条 参与体育经营活动的消费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遵守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所参与体育活动的规则和特点,客观评估自身身体素质、技能水平和健康状况,充分认识体育活动的风险;
(三)规范使用体育设施、器材;
(四)不得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影响他人正常活动。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将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期限和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赛事安全、有序举办;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可以制定高水平体育赛事支持政策。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场地资源完善体育赛事项目布局,推行绿色低碳办赛。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城市的交流合作,推动体育产业的区域协作,协同举办体育赛事等活动。
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线上线下体育经营活动,支持发展“互联网+体育”的服务新模式,引导线上消费、定制消费、智能消费,支持建设智慧体育示范场馆,培育发展云健身、云赛事、线上培训等新业态。
第十七条 支持商业综合体、景区、商圈、街区等引入体育健身休闲、体育赛事活动等业态;鼓励利用公共体育用地、产业园区、商业设施、厂房仓库等城市空间和场地设施资源,依法建设新型体育服务综合体。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建筑和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予以指导。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体育经营活动:
(一)开展适宜全民健身的体育活动;
(二)开展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体育活动;
(三)开展适宜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的体育活动;
(四)开展适宜残疾人康复训练的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投资体育健身休闲、体育场馆服务、体育培训等体育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体育经营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体育消费促进政策,拓展和引导体育健身休闲、体育赛事等消费领域,激发体育消费活力。
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商务、文广旅游等部门引导和发挥体育赛事活动对商贸、旅游、文化、健康等产业发展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相关无形资产权利予以保护,鼓励经营者进行市场开发。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加强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对经营者的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信用评价、信用风险管理等制度,依法开展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执法机制,为体育执法提供必要保障。
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体育经营活动中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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