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土保持规定(2)
第十二条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报告编制以及提供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不得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报告。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参与水土保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进遥感、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与水土保持工作深度融合,推动人工智能与数字化监测预警技术等应用。
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并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减免,不得挤占和挪用。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辅助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工作要求,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十六条 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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