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
(三)施工工地内的主要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应当保持清洁,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的,应当经批准后采取符合规范的防尘措施。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的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采取砼硬化,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当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
(二)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内侧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有基坑开挖和土方外运的项目,应当设置洗轮机,冲洗池四周设置排水沟和两级沉淀池。
(三)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
(四)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第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防尘;
(四)道路路面严重破损的,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者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防尘措施,并且及时修复破损路面。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装饰装修材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粉末状材料应当密封存放。
(二)机械剔凿作业时应当采取局部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高层或者多层建筑清理装饰装修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四)居民区应当设置方便居民投放装饰装修垃圾的投放点;作业中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投放到指定地点,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十八条 拆除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拆除工程,应当采取全封闭作业;
(二)准备足够的水源和洒水设施,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拆除工程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措施,及时清运,不得在工地围挡外堆放;
(四)拆除工程已完工的待建工地应当及时移交工程建设单位,不能在七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
第十九条 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种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覆盖、洒水防尘;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道牙三至五厘米;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应当覆盖或者绿化。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气温高于二摄氏度的非雨雪天气,城市主要道路适当增加洒水、喷淋次数;
(二)城市主干道路、高架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清扫,其他道路逐步推广;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第二十一条 物料堆放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三)采用围挡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防尘设备。
(四)生产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且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长期性的废弃物堆,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
(七)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手续;
(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在出土现场和渣土堆放场所配备现场管理设施和人员,负责运输车辆的保洁、装载卸载的验收工作;
(三)运输车辆应当密闭,不得超载,不得散落滴漏。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规范处置行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 气象部门发布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不得进行建(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
第二十五条 雾霾等重度污染天气,相关部门和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的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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