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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2025年10月28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第六章 养老服务组织和从业人员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以及其他赡养人、扶养人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

第三条 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市场参与、统筹发展、共建共享的原则,坚持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统筹组织、督促推进养老服务工作,将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有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组织等开展养老服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以及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养老机构、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

第五条 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养老服务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障政策。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红十字会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参与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成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参与制定服务标准、质量监督等活动,开展行业交流培训,推动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分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级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布局,并征求同级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同址或者邻近设置。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鼓励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或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建养老服务设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建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区的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于首期配套建成,并与住宅主体建筑工程同步或者先行规划核实。

按照规定应当配套建设而未配套建设或者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已建住宅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已建住宅区,未配套建设或者配套建设标准低于每百户建筑面积十五平方米的,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改建、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具体实施方案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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