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镇江市消防条例

(2018年8月24日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10月24日镇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镇江市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二节 建设工程火灾预防

第三节 特定场所火灾预防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宣传教育培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管理;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设备。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推进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高层住宅智能消防预警等系统建设。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维护消防安全,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消防公益事业,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政府消防救援队。

建筑面积大于一百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者大于五十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群,且距离现有政府消防救援队超过三千米的,应当建立政府消防救援队。

第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企业;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政府消防救援队超过三千米、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五)距离政府消防救援队超过五千米、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大型企业。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专业处置队伍,在火灾事故中提供救援技术支持,协助做好堵漏、关阀、输转等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城乡居民社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负责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 商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商贸物流园区等区域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

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承担消防安全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联合开展演练、协同扑救火灾等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消防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消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消防训练设施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用地、水上岸线,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建设取水码头等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并设置醒目标志。

消防水源不足或者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蓄水设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设备。

第十四条 对老旧小区、城中村、棚户区等区域进行改造,应当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暂未列入改造且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一)开辟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设置消防水源,配备小型消防车或者消防摩托车,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三)更新、改造老旧电气线路,安装电气安全保护装置。

第十五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消防救援部门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