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条例(2)
(十)未经批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十一)燃放烟花爆竹;
(十二)其他损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历史风貌的行为。
保护范围内严重影响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的既有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迁移,危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的深根系树木应当依法移植或者砍伐。
第十二条 南朝陵墓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挖掘等作业;
(二)建设污染南朝陵墓石刻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
(四)其他损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历史风貌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丹阳市、句容市等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和公布南朝陵墓石刻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承担日常管理责任,根据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落实防盗、防腐蚀、防风化、防污染等保护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损毁。
南朝陵墓石刻有使用人的,使用人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并依法修缮、保养。
第十四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丹阳市、句容市等相关县级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智能监测体系,提升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丹阳市、句容市等相关县级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南朝陵墓石刻的日常监测,防范安全风险。发现问题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本市结合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研究梳理南朝陵墓石刻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工艺技法,展现其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加强文化遗产宣传解读,增强社会公众的历史文化认同感。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文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组织的交流合作,强化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鼓励采用新方法、新技术,依法开展南朝陵墓石刻及其承载的南朝文化的综合研究和传承推广。
鼓励和支持文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学术研究团体以及专家学者开展与南朝陵墓石刻相关的科学研究,撰写、收集、整理、编纂和出版与南朝陵墓石刻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南朝陵墓石刻展示应当坚持整体性和系统性,丰富展示手段,提高展陈水平。
市人民政府和丹阳市、句容市等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南朝文化展示场馆、南朝陵墓石刻考古遗址公园以及数字化展示平台等建设,依托公共数据平台推动与南朝陵墓石刻相关的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采取多种形式推介南朝陵墓石刻和南朝文化。
丹阳市、句容市等相关县级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研究成果设立文化遗产展示标识,展示南朝陵墓石刻的整体布局、历史沿革、石刻艺术、价值内涵。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教育、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南朝陵墓石刻的保护意识。
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到南朝陵墓石刻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南朝陵墓石刻管理责任人、使用人应当为宣传南朝陵墓石刻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文物行政部门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南朝陵墓石刻保护。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技术帮助、共建共享、捐赠资助、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南朝陵墓石刻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损毁南朝陵墓石刻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丹阳市、句容市等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南朝陵墓石刻的研究宣传成果和文博展示场所,因地制宜推动南朝文化的活化利用,拓展新型文化旅游服务,支持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开发具有南朝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促进南朝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开展与南朝陵墓石刻相关的文艺作品创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攀爬南朝陵墓石刻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加强南朝陵墓石刻保护。
第二十二条 南朝陵墓石刻相关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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