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4)
(六)假冒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
(七)其他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坚持生态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合理发掘、利用和展示风景名胜区资源,鼓励发展以文旅休闲为特色,智慧科创、人工智能、现代金融为主导,总部经济、平台经济、数字经济为引领的现代产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劝阻无效的,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给予警告,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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