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5年10月31日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四章 人文环境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原则,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以经营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持续打造“盐诚办”营商环境品牌,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和落实机制,统筹推进营商环境集成改革,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依法探索集成化、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对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在全市推广。
鼓励中韩(盐城)产业园、省级以上开发区和高新区、合作园区等功能区加大改革力度,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举措。
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以融入上海大都市圈,接轨南京都市圈、杭州都市圈为重点,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跨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合作协同。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经营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第八条依法保障经营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登记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优化企业开办专区设置,深入推进“企业开办一件事”改革。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的许可外,企业开办手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简化企业市内跨区域迁移程序,深入推进“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改革,不得对企业市内跨区域迁移和变更经营地设置不合理条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探索开展“一照多址”登记改革,推行经营场所在线核验。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设立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企业融资畅通,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培育长期资本、耐心资本,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鼓励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绿色票据、绿色保险、绿色融资租赁、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为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推动完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发展知识产权保险。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收费;
(二)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限制性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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