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10月31日连云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体系
第三章 品牌建设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东海水晶产业优化升级,打响“世界水晶之都”品牌,推动东海水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东海水晶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东海水晶产业,是指以东海县为主要集聚区,涵盖水晶原材料交易、产品设计、创意研发、生产加工、品牌建设、文化传播、市场销售等活动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 东海水晶产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创新驱动、绿色高效、融合发展的原则。
东海水晶产业促进发展相关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海水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统筹产业布局,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市其他县(区)人民政府以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协同推动东海水晶产业高质量发展。
东海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海水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东海水晶产业发展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东海水晶产业发展日常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水晶加工制造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培育水晶加工制造龙头企业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晶品牌保护、质量监督、标准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水晶制品产销对接、电商培育、对外贸易等工作。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水晶文化资源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宣传、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数据、金融、海关、税务、邮政管理、版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水晶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守法经营,加强品牌保护和宣传推广,规范和促进东海水晶产业有序发展。
第七条 水晶生产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经营要素、公共服务资源,平等适用国家、省和本市支持水晶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水晶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坚持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搭建水晶产业展示、交流、交易、合作平台,通过公共场所展示、制作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推介活动,提高东海水晶文化认知度、品牌知名度和产业影响力。
支持举办水晶产业发展大会,鼓励参与国内外展览、展会,提高东海水晶国际国内知晓度,推动合作与交流。
每年九月为东海水晶宣传月。
第九条 对在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产业体系
第十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产业基础以及生态承载能力,合理优化产业布局,统筹推动水晶关联产业发展,促进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构建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的现代化东海水晶产业体系。
第十一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海水晶城、东海水晶文化创意产业园、水晶交易大集、水晶加工基地等载体建设,完善现代化基础设施,增强公共服务功能,引导水晶设计、加工、制造、销售企业向园区集聚,实现集群化、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发展。
市、东海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为水晶企业开展项目、技术、产品等对接交流活动搭建平台,促进产业链协作配套。
第十二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支持水晶企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水晶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拓展新兴业务、上市等方式提升综合实力,培育东海水晶产业领军企业。
支持发展东海水晶产业总部经济,鼓励国内外水晶企业在东海县建立生产基地、研发中心等机构。
第十三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东海水晶产业链,制定并实施重点项目招引计划,开展全产业链招商,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率。
市、东海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建立东海水晶产业招商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