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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2)

第十四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水晶企业开展生态保护与节 能降耗,开展先进技术的研发和生态示范实验,提高生产原料利用率,促进生产废弃物的统一收集、综合利用以及安全处置。

第十五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水晶文化为主题的文旅项目开发与推广。

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城乡建设中融入水晶文化特色,鼓励将水晶文化元素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城市家具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推动水晶文化主题公园、特色文化街区等建设。

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水晶加工、经营场所开设旅游景点、销售网点,延伸水晶产业链,推进水晶产业与休闲消费、主题旅游、文化研学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书画名家、作家、创意人员开展水晶文化创意活动,推出精品名作。

第十六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水晶生产经营者电子商务发展,推动直播电商产业园、水晶产业电子商务专业村、跨境电商监管仓、公用型保税仓等载体建设,打造电商产业集聚区,促进与港口、口岸等开放平台联动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引进行业影响力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电商服务企业,支持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水晶企业自建跨境电商独立站,做强自有营销渠道。支持生产经营者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途径依法依规推广销售水晶产品,培育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与国际化交易平台合作,建立海外营销网络,推动水晶产品进入全球市场。

鼓励水晶企业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支持企业利用全球水晶原材料、设计资源、先进技术和人才,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

第三章 品牌建设

第十九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水晶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品牌运行管理机制,明确发展目标、品牌定位、品牌形象、推广策略、保障措施等,培育发展具有地域优势和特色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晶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快速解决机制,依法提供维权援助。

支持水晶作品、产品设计者通过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登记版权、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保护水晶作品、产品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产品产地来源或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东海水晶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公布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明确证明商标的使用宗旨、条件、程序和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申请使用东海水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东海水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获准使用手续。对符合东海水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东海水晶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使用人不得在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商品上使用东海水晶证明商标。

东海水晶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履行商标管理职责,定期检查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检查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是否符合品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水晶产品质量监管,督促水晶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水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经营者销售水晶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十四条 市、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制定和完善水晶原材料、制作技艺、产品质量等相关标准,促进水晶标准体系建设。

支持水晶企业与相关行业组织研究制定与水晶相关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推动水晶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转化。

第二十五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晶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培育水晶产品检验检测品牌,提高水晶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和质量。

依法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方法从事水晶检验检测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资质许可,不得从事水晶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挖掘、整理水晶文化和历史遗存,促进水晶文化的传播和交流。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公园、文化馆(站)、博物馆、机场、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等公共场所,开展水晶文化宣传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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