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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3)

第二十七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水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兴办水晶专题博物馆、展览馆和传习所,展示、传承、传播和研究水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加强水晶雕刻代表性传承人梯队建设,支持水晶雕刻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水晶雕刻从业者开展技艺改进、传承与传播活动。鼓励开展技艺培训、收徒授艺,推动东海水晶雕刻技艺的创新发展。

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东海水晶传统工艺名录,对列入名录的手工雕刻、镶嵌拼接等核心技艺依法实施保护。

第二十八条 支持单位和个人保护其所有或者持有的水晶珍品、精品、非遗技艺等。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水晶珍品、精品以及有关资料捐赠给东海水晶博物馆、档案馆、东海水晶雕刻国家级非遗馆等专业机构,或者委托其代为保管。东海水晶博物馆、档案馆、东海水晶雕刻国家级非遗馆等专业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水晶珍品、精品以及有关资料。

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水晶类专题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九条 市、东海县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健全东海水晶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加强东海水晶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和层次,增强产业发展内生动力。

第三十条 市、东海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水晶相关基础研究和性能、功能开发,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技术储备。

第三十一条 市、东海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数据等部门应当推动东海水晶产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更新机器设备,优化生产流程,建设智能工厂,拓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

第三十二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东海水晶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开展新型切割工艺、环保表面处理、文化创意设计等领域的研发项目予以资助。

鼓励运用数字技术复原传统水晶工艺流程,开发水晶数字藏品、非遗主题摆件等产品。

第三十三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东海水晶产业研发设计、概念验证、孵化、中试服务、检验检测等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汇聚行业数据资源,推广共性应用场景。

鼓励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在东海县设立水晶领域合作研发平台,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创平台,推进水晶产业技术创新以及应用转化平台融合发展。

第三十四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水晶企业自建或者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建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合作示范基地,提高创意创新能力。

鼓励和支持水晶文创产品研发和创意设计,加强创意设计人才和水晶生产企业的产学研联合,扶持优秀原创产品,促进西游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以及科技、时尚等现代元素融入水晶产品。

鼓励水晶产业与穿戴甲等产业融合发展,在原材料采购、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共同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三十五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水晶产业创新创业容错机制,对水晶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依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一带一路”交汇点重点支点、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等发展优势,推动建立与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和监管服务模式,营造水晶贸易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海水晶产业发展要素保障,在项目立项、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源供应、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依法保障水晶产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税务、海关、财政、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指导和帮助水晶企业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鼓励水晶企业积极开展进出口贸易活动。

第三十八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东海水晶产业投资基金,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创业成长。

支持通过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以及资本市场融资等多种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东海水晶产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水晶产业业务和资产构成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促进融资的水晶估价、动产监管、抵质押品处置的中介服务体系。支持水晶产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用于投资、入股、融资、担保等活动。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水晶产业相关保险产品,引导水晶生产经营者购买相关商业保险。

第四十条 市、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水晶产业链项目,统筹做好项目用地等要素支撑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东海水晶原材料资源的保护,提高东海水晶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效率,依法打击私挖盗采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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