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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4)

第四十一条 市、东海县统计、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部门应当加强水晶产业统计体系建设,支持建设水晶产业大数据库,搭建水晶产业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十二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水晶产品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大宗商品物流、快递物流等平台资源,打造水晶产品仓储和物流体系,建设区域性水晶产品流通基地。

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严格遵守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保障物流渠道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晶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

水晶产品的包装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质量、规格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鼓励采用环保包装。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水晶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促进水晶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运用,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法开展失信惩戒,推进水晶行业诚信建设。

第四十五条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东海水晶产业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自主出台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支持企业以多种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以及创新创业项目,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并在项目申报、科研活动等方面提供便利。

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统筹各类补贴资金,支持企业、水晶雕刻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等开展补贴性培训,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水晶产业相关紧缺人才培养。

支持水晶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水晶雕刻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招收学徒,完善名师带徒制度。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和水晶产业发展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培养符合水晶产业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

第四十六条 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符合工艺美术专业资格条件的水晶雕刻人才,应当组织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对符合各级乡土人才、高技能人才项目申报条件的水晶雕刻人才,应当组织申报相应的人才项目。

第四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水晶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水晶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水晶生产经营者侵害其权益,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处理。

第四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专项工作报告。

东海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东海县人民政府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水晶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水晶检验检测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水晶检验检测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博物馆、档案馆、非遗馆等专业机构对馆藏水晶珍品、精品以及资料未妥善保管造成损毁的,由相关机构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制定促进东海水晶产业发展的配套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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