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5年11月5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打造“万事好通”营商环境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督促落实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民营经济发展运行分析,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等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海洋发展、商务、数据、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统计、地方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工商业联合会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四、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等区域相关城市的合作,以融入苏南、接轨上海为重点,推动产业融合、科技创新、交通互联、园区共建、港口联动等跨区域协同,建设长江口产业创新绿色发展协同区,共同推进民营经济发展。
五、本市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张謇企业家学院等的作用,加强教育培训和指导,完善中小民营企业培训制度,强化对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培育和壮大新时代通商群体。
本市加强民营经济促进法律、法规的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创造等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本市坚持分类引导、统筹推进,指导、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推动具备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更富活力、更具韧性、更有竞争力的现代企业。
六、本市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等机制,强化政策措施定期评估和及时清理,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平竞争宣传教育,加强质量监管,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引导经营者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法依规开展商业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在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提升智能交易服务和监管水平。
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强化对中标结果的公平性审查,健全企业正常申诉渠道,查处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八、政府采购应当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符合规定的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采购。
有关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列示。鼓励政府采购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
九、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行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提升产业链韧性,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船舶海工、高端纺织等重点产业和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低空经济、深远海装备等未来产业领域投资和创业。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海洋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加强海洋科技创新,在建设全省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中充分发挥作用。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依法进行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交易流通和价值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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