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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2)

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进入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农业农村、市政、环保、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

提升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以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

十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编制和公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的重大项目清单,引导、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投资重大项目。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投资便利化政策,对外公布并组织实施。

强化招商引资季度分析会、项目建设季度观摩会等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投资服务保障。

十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因企施策,推出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精准有效的培育赋能举措,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

实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机制,培育南通特色“名特优新”品牌。

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企业申报辅导等平台,促进中小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加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行业领军企业。

实施市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健全全周期科技孵化成长体系,构建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等为标杆的科技企业梯队。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

十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科技创新双月例会等机制,推动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验证平台,提升技术交易市场能级,加强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以“揭榜挂帅”等形式参与重大科技攻关,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参与跨区域联合攻关,争创国家、省重点实验室。

十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强自主创新,开展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优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

编制商业秘密保护实用手册,加强民营经济组织商业秘密保护。

十五、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土地供应机制,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合理用地需求,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立足实体经济,完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机制,通过产业更新、增容技改、综合整治等多种模式盘活存量低效用地。

优化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区改造、开发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

十六、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服务体系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融资服务:

(一)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担保的支持力度,为南通重点产业集群、临海地区产业体系内等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优质服务;

(二)扩大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对小型微型企业、重点产业以及创新创业企业贷款出现的风险,由银行、担保机构、各级风险补偿与担保基金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三)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质押融资方式,细化不同行业信贷管理要求,建立差异化管理机制;

(四)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民营经济组织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深化省、市级财政金融合作产品信贷业务应用,逐步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在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比重;

(五)深化产业链金融服务,推动资金链与产业链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基于“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依托大数据和特定场景,为链上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订单等融资服务。

十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发债融资。

加强民营经济组织上市培育工作,完善企业上市定期联席会议等机制,推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为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者挂牌交易提供指导和服务。

十八、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服务等政策措施。对民营经济组织培养、引进的人才按照规定在落户、住房、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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