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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3)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加强与民营经济组织对接,深化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加强拔尖创新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十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民营经济组织用工需求调查与跟踪服务,建立市县协同和属地网格化用工保障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指导民营经济组织做好劳动用工管理风险防范,健全劳动争议内部协商化解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深化环评改革举措,加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重大项目排污总量指标保障。推进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小企业污染物集中处理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化集成治污,降低治污成本。

二十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惠企政策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涉及经营主体的办理事项应当明确具体,办理流程应当简化便捷。

加强惠企政策宣传解读,定期举办惠企服务活动,拓展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范围。

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机制。及时将惠企政策汇集至“惠企通”平台,做好办理事项涉及的适用条件、所需材料、业务规则、审查要点等的精准匹配工作,指导、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广泛应用“惠企通”平台,常态化听取民营经济组织对惠企政策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实现政策精准推送、快速兑现。

二十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创业培训、辅导体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有创业意愿或者创业计划的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初创期的小型微型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质量提升、管理诊断、融资担保、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创业辅导。

二十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数字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个人创业等“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梳理共性高频基本政务服务事项和各类主体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拓展“高效办成一类事”服务场景。

二十四、本市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对外贸易,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

商务、发展改革、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外事、地方金融管理、工商业联合会等单位应当通过建立健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法律、金融、物流、贸易摩擦应对、产品认证、风险防范等综合服务。

持续打造南通名品海外行、南通跨境电商选品会等品牌,深化“跨境电商+产业带”协同推进模式。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发展跨境电商业务,扩大服务贸易,加快培育绿色贸易、数字贸易等新增长点。

二十五、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约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防范化解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信息共享、提醒督办、审计督查、责任追究长效机制。

二十六、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解决现场检查多、频次高、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清理并公布检查事项,合理确定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严格执行检查标准、程序,严格控制专项检查。

全面依法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精准监管。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全面实行行政检查“扫码入企”,依托南通市综合集成监管平台归集、共享检查数据,强化对检查行为的监督、评价和规范。

二十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工商业联合会等在民营经济组织反映问题线索方面的作用,实现诉求收集、调查、处理、反馈闭环管理。

二十八、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办理涉及民营经济的各类案件,及时依法处置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尽可能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核查、清理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用修复。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裁判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及时帮助其修复信用。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二十九、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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