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消防条例
(2025年11月5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铁路、港航、民航、林业等方面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等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范围,实施依法赋予或者委托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权。
第四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开展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按照规定参与森林、内河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特种灾害事故救援;
(三)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四)按照规定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和执勤训练;
(五)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二)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监督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等单位履行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施工质量等责任,依法处理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协助维护火灾和消防救援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兴行业、职责交叉领域的消防安全风险研判,及时明确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消防工作;
(三)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对老年人、无人照料的儿童、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自查、隐患自除工作机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消防安全义务,遵守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参加消防安全学习教育和消防演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名单报消防救援部门;
(二)根据规定建设和管理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每年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每年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灭火技能训练和全员灭火疏散演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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