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消防条例(4)
第二十八条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时监测、预警,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设备控制功能的,可以实行一人现场值班。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并实时传输。联网设施和传输网络应当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推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火灾预防、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应用,加强信息共享,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
消防救援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设施运行、预案制定以及演练等消防管理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条 火灾现场扑救工作由消防救援部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消防救援部门的统一指挥。
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通信、医疗救护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供电、供气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灭火救援现场室内外快速断电、断气保障机制,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灾害事故处置工作。火灾现场需要临时加压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消防救援部门在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等妨碍灭火救援的车辆和其他障碍物,可以依法予以清理。
第三十二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需要组织成立调查组,或者授权消防救援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市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
火灾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保障资源应急筹措和联勤联动保障机制,按照规划标准建设战勤保障队(站)和消防应急物资储备库,确保战勤保障车辆装备和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响应效率、实战救援能力和综合保障水平。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消防安全监管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管理体系,推动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门厅、楼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二)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或者营业期间进行明火作业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用联网设施或者传输网络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及其法律责任,适用本条例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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