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档案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10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徐州市档案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

“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档案保护、抢救、征集以及档案数字化建设等经费实行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六)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综合档案馆是地方国家档案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和管理本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按照规定整理、保管档案,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

“(三)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采取各种形式研究、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四)开展档案宣传教育,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删去第六条。

(八)将第七条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并接受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九)将第八条修改为:“档案主管部门可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关档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藏量情况等开展调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十)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十一)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活动”。

第九项修改为:“其他在市、县(市、区)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和活动”。

第二款修改为:“重大事项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由市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确定。”

(十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为主办单位提供档案技术咨询服务与指导,监督做好重大事项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综合档案馆可以派专业人员采取录音、录像、摄影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事项的声像档案。”

(十三)删去第十二条。

(十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基本概况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工程竣工时,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参加档案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者档案机构报送档案。”

(十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其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归属与流向及时进行清理、移交。”

(十六)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十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保存档案的处所温湿度控制、虫害与霉变防治、防火与防盗等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列入各级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档案保管者应当主动与有关综合档案馆协商,有关综合档案馆可以提前接收。

“(二)未列入各级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由档案主管部门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在征得其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