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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2)

第十四条 从事巡游车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证和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并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投入运营的巡游车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汽车客运;

(二)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

(三)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

(四)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有客、预约等运营状态的标志;

(五)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和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网约车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经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的服务能力,满足信息数据、投诉稽查、业务办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工作需要;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和投诉处理制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二)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身体健康;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五)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合并开展巡游车驾驶员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守法,公平竞争,遵守行业管理规定,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二)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三)实行不定点、不定线运营;

(四)建立健全和落实驾驶员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安全行车规程等方面的培训;

(五)运营期间,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六)运营设施设备符合行业服务规范,确保正常使用;

(七)执行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收费标准,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八)建立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者协助处理投诉举报;

(十)服从政府因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以及其他应急运输需要而进行的统一调度;

(十一)依法将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相关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地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放,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二)车辆状况、车容车貌符合规定;

(三)不得在车内吸烟、食用有异味的食物;

(四)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等服务设备;

(五)语言文明,衣着整洁,服务规范,不得态度蛮横或者威胁、辱骂乘客;

(六)按照乘客意愿或者合理线路行驶,不得无故中断运输、倒客、拒载、议价、多收费、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同意合载他人;

(七)遵守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及其他客流集中地方停车秩序,并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离开车辆揽客;

(八)运营过程中,不得使用对讲机、手机等通信设备从事聊天、通话等与经营无关的活动;

(九)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十)服从调度,按时完成指派的运送任务;

(十一)对老、弱、病、残、孕以及其他需要给予帮助的乘客主动提供帮助和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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