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6)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巡游车通过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方式异地驻点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非出租汽车装置出租汽车专用或者相似的设施设备和标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巡游车,是指依法取得车辆经营权和巡游车运输证,装配巡游车专用设施设备和标识,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或者通过电召、网络等方式为乘客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车辆;
(二)网约车,是指依法取得网约车运输证,只能通过网络服务平台预约方式承揽乘客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车辆;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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