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同步完成建设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各自形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工程档案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建设工程档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后申请档案验收。 
工程档案中的竣工图应当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施工结果。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竣工图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文件规范归档。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指导、接收相关工作,对符合档案验收要求的,分别出具验收意见书和接收凭证;对不符合接收要求的,告知限期补充。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完整且已通过竣工验收,实行“验收+承诺”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可以先行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承诺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凭证。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情况进行核查。有关部门组织各类建设工程评优评先工作时,应当将城建档案检查和验收情况作为参考。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图等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技术档案,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档案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数据格式可以参照《宿迁市区地下管线数据入库标准(参考)》;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声像文件等)。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红线内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由建设单位并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做好项目所在地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指导、接收工作,对符合接收要求的,出具验收意见书和接收凭证;对不符合接收要求的,告知限期补充。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专业图。新建、改建、扩建、抢修以及废弃管线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自竣工测量完成或者管线废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主管部门报送管线信息,并对管线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和测绘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建电子档案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推动城建电子档案在线接收,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建电子档案接收平台。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形成的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移交的城建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登记入库。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信息数据共享工作。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完善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做好城建档案数据容灾、异质异地备份和数据保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推行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充分利用政务网、互联网等渠道,定期公布已开放的城建档案目录,实现档案数字资源的便利、高效、安全利用。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查询利用已开放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利用的规定,不得擅自复制、篡改城建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主体合法权益。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开通紧急服务通道,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当先予提供。利用单位应当在紧急情况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补办利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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