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价结果,对总体排名靠后、基金出现负面清单行为较多的省份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培训交流和登记系统优化升级等工作,指导地方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评价相关工作,通过实地和线上相结合方式,对基金募投项目、问题整改情况、信用信息登记符合情况等开展调度核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基金管理人合理诉求及关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本办法发布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同步废止。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指标体系
下载地址: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601/P0202601123467219573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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