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芜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了《芜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芜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25年11月28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
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防雷、抗震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以及违法建筑的处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危险房屋治理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排查。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下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一)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三)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房屋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和规划管理,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五)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和设施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六)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七)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八)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照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房屋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发展和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交通运输、体育、城市管理、数据资源管理、民族宗教、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救助机制,安排房屋使用安全救助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
第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意识。
第八条 鼓励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探索建立房屋安全体检、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房屋质量安全保险等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房屋管理人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房屋安全使用义务:
(一)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和性质合理使用、装修房屋,在装修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前告知物业服务人,没有物业服务人的,告知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
(二)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外墙脱落等房屋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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