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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淮南牛肉汤产业发展条例(2)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淮南牛肉汤预包装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

淮南牛肉汤预包装产品的包装材质应当与质量、规格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鼓励采用环保包装。

第十三条 鼓励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推动产业创新,发展行业新业态。

第十四条 鼓励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开拓国际市场,在境外设立仓储和零售网点,构建分销网络,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第十五条 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用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等,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

(四)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七)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淮南牛肉汤餐饮门店改造升级和标准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增强餐饮美食体验感。

支持淮南牛肉汤中央厨房建设,鼓励连锁企业统一原料采购、加工工艺及服务标准。

第十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打造集美食体验、文化展示、产品推广于一体的淮南牛肉汤品牌特色门店。鼓励特色门店明厨亮灶。



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淮南牛肉汤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建设,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抽查抽检、应急处置等机制,指导和督促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推动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及时对风险隐患进行核查处置,并对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从业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标准检验检测机构,在淮南牛肉汤产业集聚区设置检验检测点,加强与科研机构技术合作,推进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高检验检测服务水平。

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产品开展质量安全检测,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淮南牛肉汤原材料种植养殖、加工包装、专业市场、餐饮门店等全产业链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绿色食品认证。

第二十二条 淮南牛肉汤餐饮门店、摊点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公共资源,通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加强淮南牛肉汤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明确品牌定位、树立品牌形象、提升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淮南牛肉汤集体商标、区域公用品牌、地理标志的宣传、运用和保护,支持行业社会组织依法申请注册淮南牛肉汤国际商标,鼓励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品牌创建、宣传和运用。

淮南牛肉汤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制定集体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商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淮南牛肉汤行业社会组织、生产经营主体举办淮南牛肉汤美食节、展示展销推介等活动,提升淮南牛肉汤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门应当组织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参与老字号认定,同时做好已认定老字号的品牌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行业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服务。

鼓励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行业社会组织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和协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伪造、变造淮南牛肉汤集体商标,不得实施欺骗性营销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淮南牛肉汤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损害淮南牛肉汤品牌的行为,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保护淮南牛肉汤的品牌权益。



第五章 产业扶持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淮南牛肉汤产业集群发展,建设特色产业集群,支持淮南牛肉汤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特色街区等产业集聚区建设,引导淮南牛肉汤产业链相关企业入驻产业园区,营造淮南牛肉汤产业良好发展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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