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蚌埠市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条例》的决议
(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了《蚌埠市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蚌埠市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条例
(2025年12月10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智能传感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自主可控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建设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集聚地,发展壮大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传感产业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场景拓展、服务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智能传感产业,主要包括智能传感器的设计、制造、应用和相关的核心材料、装备、服务等全链条产业,以及与智能传感产业融合发展的传统传感产业。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动态调整。
第三条 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应用牵引、产业协同、集聚发展的原则,实行全链条全域一体化推进。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智能传感产业作为持续发展的重点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总体部署,根据辖区内产业基础,明确产业发展重点方向,协同推进产业发展。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智能传感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推进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营商环境、招商和对外合作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县(区)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智能传感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建立实施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智能传感产业链上下游,发挥晶圆制造等带动作用,实施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促进延链、补链、强链,打造材料装备、研发设计、晶圆制造、封装测试、器件模组、终端应用、检验检测、系统集成等全产业链体系。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和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智能传感产业在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医疗电子、工业制造等领域集成应用。
支持和鼓励中国传感谷发挥智能传感产业集聚区和未来产业先导区作用,探索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完善产业生态,打造产业创新发展的核心引擎和集群发展的特色园区。
建立、完善智能传感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专精特新及小巨人企业壮大、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跃升、单项冠军企业和产业链链主企业领航,培育发展先进智能传感产业集群。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或者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建设智能传感领域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等研发平台,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孵化载体等成果转化平台,封装测试、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研发服务和生产性服务。
探索建设基于电子设计自动化技术的软件共享设计平台、感知融合技术研究平台和感知能力测试中心等,进一步集聚市场资源。
第十条 支持和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围绕多模态感知、异构集成等前沿技术和国产化替代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和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突破芯片、器件、模组等技术瓶颈,主导或者参与智能传感产业相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引领产业发展。
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科技部门应当建立智能传感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推进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推动相关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
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智能传感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发挥科技大市场等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和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作用,为智能传感领域创新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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