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条例(2)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智能传感产业引才、育才、留才、用才等保障和激励制度,支持和鼓励引进智能传感产业高层次人才,健全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产业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应用场景培育、发现、实施和示范性场景推广,在智慧农业、智能制造、现代服务、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等领域定期集中发布场景机会清单。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智能传感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优质产品培育、推荐认证和示范应用推广机制,推行政府首购首用,引导各行业采购使用。
搭建产业链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企业间沟通交流渠道,定期征集和发布企业需求,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为智能传感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措施制定、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推进、国内外产业资源对接等重大战略、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元化资金支持体系,建立稳定的智能传感产业财政扶持机制,加大国有资本投入并建立健全适应产业发展的评价考核监管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符合智能传感产业发展需要的主题母基金,鼓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设立子基金和专项基金。
引导各类基金和社会资本支持智能传感产业发展,完善产业发展基金支撑体系。鼓励和引导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提供相应融资产品。支持智能传感企业上市融资和开展国内外并购。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在项目审批备案、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依法保障智能传感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举办智能传感产业大会,发布产业发展报告,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发展大会品牌。建立中国传感谷专业门户网站,加强智能传感领域人才、技术、项目等交流,提升中国传感谷的知名度、影响力。
支持、鼓励智能传感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参与国内外展览、展会等活动,推动产业合作和技术交流,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支持的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有关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培育发展智能传感产业过程中,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取得预期成果或者效益,符合以下条件的,免于追究或者减轻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
(二)个人和单位没有谋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个人和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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