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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符离集烧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宿州市符离集烧鸡保护与发展条例》的决议



(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了《宿州市符离集烧鸡保护与发展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宿州市符离集烧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2025年11月28日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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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传承和弘扬符离集烧鸡文化,促进符离集烧鸡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离集烧鸡的传统制作工艺和文化传承、生产经营、品牌建设、产业促进与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符离集烧鸡是指二千年之前起源于本市埇桥区符离镇,以淮北麻鸡或者其他优质鸡为原料,按照传统工艺制作,具有色佳味美、香气扑鼻、肉烂脱骨等独特风味的卤味食品。

第三条​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符离集烧鸡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符离集烧鸡保护和发展协调机制,科学、合理配置资源要素,推动符离集烧鸡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科技、商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符离集烧鸡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埇桥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符离集烧鸡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埇桥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符离集烧鸡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符离集烧鸡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符离集烧鸡产业标准化建设,推广符离集烧鸡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的应用,推动符离集烧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

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和符离集烧鸡产业发展实际需要修订符离集烧鸡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变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的,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申请修订、变更。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符离集烧鸡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符离集烧鸡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确定的原料、工艺等生产符离集烧鸡。

第七条 符离集烧鸡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使用经检验检疫合格、来源可追溯的淮北麻鸡或者其他优质鸡种为原料鸡。

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布局、引导和支持原料鸡养殖基地建设,推动原料鸡养殖的本地化、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

鼓励和支持符离集烧鸡生产经营主体采取订单农业等方式,按照统一供种、统一供料、统一管理、统一品牌的模式组织养殖原料鸡。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符离集烧鸡生产经营主体将符离集烧鸡传统制作工艺与现代食品生产工艺合理结合。

鼓励和支持符离集烧鸡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工艺提升和数字化转型。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符离集烧鸡生产经营主体研发生产绿色健康产品,小型化、方便化的休闲类产品,以及其他符合市场需求的烧鸡衍生品和文化创意产品等。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符离集烧鸡生产经营主体将传统经营方式与现代服务手段相结合,巩固发展连锁经营、直营、加盟等营销模式,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 符离集烧鸡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鼓励和支持符离集烧鸡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养殖、加工、运输、销售等全生命周期追溯制度,申请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

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运用,逐步实现智慧监管。

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检验检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符离集烧鸡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有关服务。

第十二条 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离集烧鸡品牌培育、保护和运用机制。

鼓励和支持符离集烧鸡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注册自有商标,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第十三条​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符离集烧鸡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一)挖掘符离集烧鸡历史渊源,搜集、研究和整理符离集烧鸡传统制作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

(二)支持建设符离集烧鸡文化博物馆、技艺传习所等;

(三)发挥符离集烧鸡制作技艺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作用,积极推荐符离集烧鸡制作技艺项目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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