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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符离集烧鸡保护与发展条例(2)

(四)鼓励符离集烧鸡生产经营主体开设观光工厂、体验工坊,打造特色文旅消费场景,开发符离集烧鸡主题研学线路;

(五)加强符离集烧鸡文化的宣传推广,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符离集烧鸡文化的宣传报道,扩大符离集烧鸡品牌影响力。

第十四条 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对符离集烧鸡生产经营主体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电子商务、品牌创建、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符离集烧鸡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设立产业或者创新基金,支持符离集烧鸡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符离集烧鸡产业用地合理需求,指导项目选址,促进产业发展集群化、产业用地集约化。

第十六条 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离集烧鸡产业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资金投入,推进符离集烧鸡产业创新升级。

鼓励和支持符离集烧鸡生产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符离集烧鸡有关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和督促符离集烧鸡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鼓励和支持符离集烧鸡有关行业社会组织在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为符离集烧鸡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符离集烧鸡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符离集烧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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