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技术创新考核制度,将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政策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健全市场化引才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淮北人才日”品牌效应,制定完善相关具体措施,加强对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
第十五条 支持淮北师范大学、淮北理工学院等高等院校聚焦本市科技创新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围绕本市重点产业设立产业学院和开设新专业。
支持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院校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人才培训平台。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开展群众性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创新创业大赛等全员创新活动。鼓励和引导企业引进“科技副总”,支持企业利用外地创新资源打造“人才飞地”。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完善人才在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优惠政策。推行“一站式”服务窗口模式,拓展“网惠淮才”数字化服务功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土人才的培育和支持,在创新创业平台搭建、项目申报、经费支持等方面提供与引进人才同等机会。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本市设立或者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团队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引进各类科技人才和高层次科技团队。
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服务和保障各类研发平台建设,推动安徽省铝基新材料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中药配方颗粒安徽省重点实验室、淮北矿业绿色化工新材料研究院等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建设长三角创新联合体,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
第十九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为本市重大发展战略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鼓励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强化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功能。
支持省内外科研机构参与本市各类科技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发挥科技创新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十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设立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与地方产业相匹配的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主体成立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共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提升创新能级。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主体创办众创空间、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场地、融资、管理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配套服务。
支持将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等按照规定转型为孵化载体。
第五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参与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推动政策衔接联动、科技创新平台共建、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科技成果普惠共享。
加强与徐州等市合作,积极融入区域科创圈,探索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模式,加强创新载体共建,促进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科技金融保障:
(一)健全产业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发挥基金支持重点产业科创项目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领域的作用,按照规定合理设置政府资金出资比例,支持建立基金管理容错机制,完善政府投资退出机制;
(二)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面向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投贷联动、融资租赁等服务;
(三)鼓励保险机构运用多种保险品种,为科技型企业在产品研发、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
(四)加强分类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长效的知识产权发展投入保障机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按照标准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本地重点产业领域,健全科技招商工作机制,加强科技招商队伍、专业化科创载体、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招商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研管理机制,探索实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给予科研单位更多自主权,赋予研究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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