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3)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加强财政性科技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欺骗等违法方式获得财政性科技项目经费、补贴、奖金等政策性支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完善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完善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主体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科技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全社会培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营造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热爱科学、崇尚科学的科技创新意识。
第三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创新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承担该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的创新项目不受影响。
科学技术人员在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技创新活动中依法履职、勤勉尽责,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可以按照规定免除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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