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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条例(2)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技术经理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开展成果供需对接、交易撮合、要素匹配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技术经理人与投融资机构对接合作,拓宽基金、贷款、担保等融资渠道。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技术经理人信息化服务平台,为技术经理人提供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等,打造项目对接、专业培训、信息共享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九条 推动建立跨区域技术经理人联合培育和互认机制,加强技术经理人交流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激励机制,对促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经理人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贡献的技术经理人和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按照规定给予激励。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案例的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强化示范效应。

第二十一条 技术经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参与收益分配并取得合法收入。

探索通过股权激励、收益分成和佣金提取等方式合法取得收益。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纳入人才政策保障范围,按照规定在住房、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技术经理人依法参加专业职称评定和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做好有关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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