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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六十九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已经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月4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



(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与统计调查任务相匹配的统计人员,明确首席统计员,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承担统计工作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设置首席统计员,不得将统计任务交由负责经济发展的机构承担。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统计知识,增强全社会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将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职务职级晋升等。

第八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健全举报制度,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二)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三)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

(四)向统计调查对象分解统计数据任务;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六)其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省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履行统计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等情况进行统计监督。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经授权可以组织开展统计督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方式的衔接、贯通、协调。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组织和实施设区的市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组织和实施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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