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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2)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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